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恢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新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九洲,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桥村兴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峰。
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中侨村。
法定代表人:石德利。
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534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9年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二中执字第913号,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0月15日,本院依据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京02执恢28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在案扣押的被执行人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财产包含锻造设备和锻造件料等进行评估拍卖。经网络司法拍卖,上述标的物以26408190元的价格成交。在案案款加上之前悔拍不予退还的保证金80万元,共计27208190元,在案案款发还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15790676.33元,发还评估公司评估费25万元,转执行费83140元,余款11084373.67元退还被执行人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29日,经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准予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注销。
本院认为,本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534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北内锻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工贸集团已经注销法人资格,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注销,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534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