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1950号
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盛昌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长根,青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胜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叶 臻
书 记 员 程 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