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3983K,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盛昌其。
被执行人:铜陵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72554884XN,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胡孟春。
被执行人:盛昌其,男,196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程锦霞,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昌其、程锦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705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谢华岚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