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061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6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保全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0125E。
法定代表人:汪祥胜
被保全人: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13346A。
法定代表人:毛俊
被保全人: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4118M。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
被保全人: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003125407M。
法定代表人:严立新
被保全人:汪祥胜,男性,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保全人:鲍其芳,女性,1974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机械施工公司、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汪祥胜、鲍其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曼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