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03民初598号
原告:安庆市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宜秀区永安公馆S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16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建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庆市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12元,减半收取计6506元,由原告安庆市宏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