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