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丽龙商初字第567号
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龙泉市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