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2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璐,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琰,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丁。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稽限字[2020]第097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已送达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2019年12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1702.07元。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补缴。经向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证明该单位账户可用余额少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且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担保。后经催告,该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限字[2020]第097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催告后,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限字[2020]第097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 菲
审  判  员   王 玲
审  判  员   盛亚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