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执856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依据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8]第71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十四万七千三百二十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的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实际经营。
5、经查实,本院自2010年起已立案执行多起以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同时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