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青田县**纲材经营部、云和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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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1905号
原告:青田县**钢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1MA2A00XXXM,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官和小区37号。
经营者: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油竹下村3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呈,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和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93085,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梨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柳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雨恒,浙江万申佳(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田县**钢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和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青田县**钢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田县**钢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县**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青田县**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杨忠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