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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1824号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步帆管业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前山新村6幢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3HTU67。
经营者:章雅静,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昌桥乡南湾村八甲沟组01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梨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93085。
法定代表人:柳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雨恒,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步帆管业商行与被告云和县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步帆管业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3元,减半收取3191.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步帆管业商行负担。
审判员张树春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