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7民初2782号之一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4元(原告已预交25307元)由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65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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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罗忠布
审 判 员 陆汉林
审 判 员 朱建彩
法官助理 黄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