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7民初6522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玉林市翔合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建彩
人民陪审员 李明伦
人民陪审员 农小凤
书 记 员 林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