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4794号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总部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049383。
法定代表人:查从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特别授权),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一般授权),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2041G。
负责人:王祥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田(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佳(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4元,减半交纳计5227元,由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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