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9128号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总部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049383。
法定代表人:查从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占,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颜莎,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建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梁箫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