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16号
申请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井路西段796-F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8982383T。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第三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2973219X。
法定代表人:郭本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铜陵市义安区××镇××花园天井湖新天地XX栋XX号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