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
法定代表人:钱滢。
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2973219X。
法定代表人:郭本华
被执行人: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79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0910Q。
法定代表人:胡传鑫
被执行人:郭本华,男性,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何青,女性,1968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
被执行人:胡先梅,女性,196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本华、何青、胡先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本华、何青、胡先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本华、何青、胡先梅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富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钱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