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19025号
原告:北京友邦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6层609-1室。
法定代表人:熊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原告北京友邦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佳通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邦佳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友邦佳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汉能公司向原告友邦佳通公司支付货款579 046.5元;2、被告汉能公司向原告友邦佳通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8 952.32元(欠付货款的5%);3、被告汉能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7日,汉能公司与友邦佳通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乙方共同签订《设备与软件采购合同》,协议编号: BJGT-IT-1805-0741-02,协议约定友邦佳通公司向汉能公司销售虚拟化硬件服务器、虚拟化软件、操作系统等产品,合同总价款1 348 930元。友邦佳通公司依约履行交付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后,汉能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769 883.5元后,尚欠货款579 046.5 元未付。
被告汉能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汉能公司原名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变更为现名。
2018年5月7日,汉能公司作为甲方与友邦佳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编号为BJGT-IT-1805-0741-02的《设备与软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交付该等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的前提下,甲方将按照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设备价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计1 348 930元。甲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具体支付方式为:双方合同生效,甲方收到乙方同等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404 679元;货到安装部署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同等金额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876 804.5元;安全运行三个月无问题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5%款项,即67 446.5元。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则在对乙方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前提下,乙方有权针对延期支付的款项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全额支付日之间的罚金,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延迟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罚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延期付款金额的5%。
2018年7月10日,汉能公司签署《验收单》,载明:交付设备清单的软硬件设备友邦佳通公司已根据招标采购要求完成所有设备的供货及安装调试,设备运行正常,功能符合项目要求,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甲方汉能公司代表许昊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友邦佳通公司共向汉能公司开具发票12张,金额合计1 281 483.5元。庭审中友邦佳通公司称,因汉能公司拖欠货款,故未向其开具剩余发票。
汉能公司向友邦佳通公司支付货款情况为:2018年7月5日支付281 483.5元,2018年7月6日支付308 400元,2018年7月24日支付136 000元,2018年10月19日支付44 000元,以上共计769 883.5元。
上述事实,有《设备及软件采购合同》《验收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友邦佳通公司与汉能公司订立《设备及软件采购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友邦佳通公司已依约履行交付货物并提供服务,汉能公司签署验收单并支付部分货款,现友邦佳通公司要求汉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友邦佳通公司向汉能公司按合同约定主张未付货款金额5%的违约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友邦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9 04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 952.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