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城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11363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1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600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向申请人支付养护费1626863.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581元。案件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分三年将案款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13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