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3442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凤来,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26幢1至3层l02-H245。现住所:苏家屯区孔雀城花梨路伯顿庄园60楼606号
法定代表人:倪新志。
被告: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西小营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长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地景天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6元(已减半收取计7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