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73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县,现住该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开国,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现住址不详。
被告: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西小营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734X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黄开国、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开国、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