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财保151号
申请人: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8号16号楼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BB20XR。
法定代表人:法立新,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西小营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734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020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一十九万零二百零一元五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