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7013号
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8号16号楼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BB20XR。
法定代表人:法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西小营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734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房绿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其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法院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