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许堡乡周化村。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松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1—** 法定代表人:白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与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存款22881676.5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