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09民初2586号
原告: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咸耀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轶寒,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兴路1357号。
法定代表人:白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检测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恒基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顺检测公司代理人周丹、项轶寒、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顺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欠缴的试验费2451499.60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内所列三套房屋(盛世天地项目2号公寓楼办公楼2单元1701室、1801室、1803室)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抵押合同违约金245149.96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截止2016年4月22日,被告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盛世天地、盛世家园(一、二、三期)、盛恒基中加学校工程,在原告处累计欠缴试验费2451499.6元,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就该事宜达成合同书,其中写明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结清所欠试验费,并以3套房屋(盛世天地项目2号公寓楼办公楼2单元1701室、1801室、1803室)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被告在合同书中承诺,如不能按承诺期限结清欠款,其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截止目前,被告不仅不依惯例到原告处领取原告为其早已完成的全部检测报告,而且并未在约定期限内结清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盛恒基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的检测费用报告拖欠数额属实;2.因盛世天地三套房屋系被告在建工程抵押,在作为给被告的还款担保时,已经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同意也不能履行该三套房屋对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原告的债权被告愿意为原告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3.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如果有约定我觉得约定过高,应予以调整,我们认为不应该支付违约金,因为部分检测成果我们也没有拿到,所以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宏顺检测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抵押合同、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及三处房产的结构图、预查封房产查询告知单存根,虽被告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但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宏顺检测公司与盛恒基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抵押物的价值、抵押金额及违约责任予以约定,亦能证明抵押物的现实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盛恒基公司承建的盛世天地、盛世家园一、二、三期、盛恒基中加学校由宏顺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截止2016年4月22日盛恒基公司欠缴试验费2451499.60元。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就该试验费达成《合同书》及《抵押合同》,约定盛恒基公司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结清所欠试验费,并以盛世天地项目2号公寓楼办公楼2单元1701室、1801室、1803室三套房产抵押担保该笔试验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经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松北分局查询,抵押的三套房产中,1801室、1803室在预售范围内,合同状态为已备案,1701室在预售范围内,合同状态为未备案,但已被查封,且原、被告并未就抵押的三套房屋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曾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宏顺检测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己方检测的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盛恒基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试验费的合同义务,故对宏顺检测公司要求盛恒基支付欠缴试验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盛恒基公司无力支付试验费与宏顺检测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盛恒基公司应当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试验费,而盛恒基公司至今未履行,盛恒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故对宏顺检测公司对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主张,双方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房产均未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房产中盛世天地项目2号公寓楼办公楼2单元1801室、1803室已销售完毕并办理了合同备案,1701室已被查封,宏顺检测公司对该三套房产实际已经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故对宏顺检测公司要求对该三套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试验费2451499.6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抵押合同违约金245149.96元;
三、驳回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盛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祎
书记员高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