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民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已变更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哈尔滨市。
负责人:赵春燕,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成政,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负责人:王福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哈一建管理人)、被上诉人高成政、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牡丹江市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005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一建管理人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2021年6月28日以个人原因及哈一建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一建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一建管理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上诉人**负担。
哈一建管理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上诉人哈一建管理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玉林
审 判 员 周晓光
审 判 员 钱大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禹
书 记 员 刘 纯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