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2050号
原告: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靠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彩霞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王亚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久洋
书记员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