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23953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汽车零部件工业园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井霞,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文,经理。
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孔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建设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防火门工程款30000元,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
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4213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兴消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福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福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