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60号D座11层A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孔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集镇庆丰村邵家屯。
负责人:王新民,经理。
本院依据(2019)黑0104民初3792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56245.1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有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40号10栋1层、坐落于哈尔滨市动力区坐落于哈尔滨市动力区巴安里街1号27栋房产,本院已对该房产档案予以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4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新岭
审判员  杨 森
审判员  关博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