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恢4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黑0110执恢416号申请执行人许长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2)香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1***71.12元、判决利息42203.29元、案件受理费7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截止到2018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本金21***71.12元、判决利息42203.29元、案件受理费72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法院提供。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许长虹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财产情况及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许长虹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谭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