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福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飞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置业有限公,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1元,减半收取95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