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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福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飞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置业有限公,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飞龙建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1元,减半收取95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