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23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553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9)浙1023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106447.47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80元,执行费13464.4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该车已被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共有坐落于天台县××街道城××号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拍卖,本案将参与分配。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0年6月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短信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23执4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林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