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严守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许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洪州,区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13435680.2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94600元、鉴定费155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5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常舒
审判员 刘世江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