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745号
原告: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路201-3号。
法定代表人:胡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许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吴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