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2359号之一
原告:**均,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茜娇,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53237,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守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 判 员 金碧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擎宇
代理书记员 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