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3民初2359号之一

原告:**均,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茜娇,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53237,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守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本案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5660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 判 员  金碧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擎宇

代理书记员  邵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