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23民初6927号之一
原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53237),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66937736T),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莪园区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永定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540元,由原告浙江全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