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4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里善管理处(安源工业园安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652535X1。

法定代表人:易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春梁,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井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MA35RGE31T。

负责人:喻晓雯。

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钟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91515524。

法定代表人:李胜华。

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价值1070000元的财产。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萍乡市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袁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