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38号
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香逸熙园50#二单元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60177U。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1188号广场明珠12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91515524。
法定代表人:李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蓝剑钧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