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22民初83号
原告:江西浮梁昌南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民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226749839127。
法定代表人:杨尧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九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城钟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91515524。
法定代表人:李胜华。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原告江西浮梁昌南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南综合批发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昌南综合批发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南综合批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浮梁昌南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12元,减半收取为20706元,由原告江西浮梁昌南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余晔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