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民初7279号
原告***,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常金波,男,住新农镇新立村新立屯。
被告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征跃小区项目经理一部,地址***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金波、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征跃小区项目经理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1188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善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