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执字第217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08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105栋11层E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哈尔滨市裕川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21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相伟
审判员  刘向晨
审判员  王洪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