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定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夏么香,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105栋11层E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盛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泽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22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晓江
审判员 刘文彬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