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3民初140号
原告: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金地锦城C区顺龙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56774233T。
法定代表人:饶香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大余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大余县昌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