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8执恢160号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8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05)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温靖玉
审判员 张春阳
书记员 张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