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执复11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王家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59年9月9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中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哈尔滨**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并在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债务由股东***、***负责清偿。故哈中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黑01执字838号执行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服民事判决,以自然人的名义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对**公司的注销登记行为不服,向道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商机关自行作出撤销**公司的注销决定,***、***撤销行政诉讼。***、***持工商机关作出的注销决定,向哈中院提出异议,哈中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黑01执异60号执行裁定,撤销了哈中院作出的(2017)黑01执字838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19)黑执复107号执行裁定,撤销哈中院作出的(2019)黑01执异60号执行裁定,发回哈中院重新审查。哈中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黑01执异1号执行裁定,维持了(2019)黑01执异60号执行裁定结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中院查明,哈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受理了***申请执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18日,经申请人***的申请,哈中院作出(2017)黑01执字838号执行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为被执行人**公司在工商机关办理的注销登记并在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债务由股东***、***负责清偿。2018年11月1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哈里市监主体监管撤决字(2018)第002号撤销注销登记决定书,撤销了其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 另查明,***因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注销登记,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哈中院认为,该院(2017)黑01执8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被执行人是依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注销通知》及清算报告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现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注销决定,且***对注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故异议人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裁定,撤销哈中院(2018)黑01执838号执行裁定书(应为(2017)黑01执字838号执行裁定书)。在本案审查期间,哈中院已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黑01执异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补正。 ***申请复议称,1.哈中院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哈中院撤销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错误;2.工商机关作出撤销《注销决定》,并非撤销二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且***、***在向最高院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时,自己已经承认**公司注销和**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承担的事实,并被最高法院裁判文书予以确认;3.有证据证实,哈中院查封**公司股东的房产,均是**公司的房产。综上,哈中院作出的(2020)黑01执异1号执行裁定错误,请求省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8年5月,***、***就***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二审判决,以自然人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21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的再审申请。该裁定认定***、***为**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 再查明,***、***于2018年对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公司注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期间,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9日自行作出撤销2017年6月27日的**公司注销通知,后***、***对该案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哈中院作出(2017)黑01执字8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被执行人时,是依据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及清算报告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但此后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撤销了**公司的注销决定,(2017)黑01执字8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追加的法律依据亦不存在,故原审法院撤销(2017)黑01执字838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处理结论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毕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