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

文安县泽崴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执保206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泽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孙福川。
被申请人: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晓航。
申请人文安县泽崴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安县泽崴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7881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文安县泽崴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609060112682020000001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7881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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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健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崔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