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5166号
原告:保定市建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漕河镇史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934660727。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周巧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71922492U。
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振,该单位员工。
被告:保定市海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小汲村。
法定代表人:李再龙,该单位经理。
保定市建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保定市海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建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建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9.0元,减半收取计2,179.5元由原告保定市建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增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