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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727执恢112号
***、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陈春敢、陈新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陈春敢、陈新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浙0727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27执3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