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3432号
原告:迁安市迁安镇春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83600096275。
经营者:王春江,职务:董事。
经营者:王春江,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王栋淏,男,198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孙秀秀,河北善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27771922492U。
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婷,河北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迁安市迁安镇春江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迁安市迁安镇春江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迁安镇春江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迁安镇春江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迁安市迁安镇春江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万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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