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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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35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咏诗、***(实习),浙江**(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8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超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A座28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超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